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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前提必须是告官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构建刑事特别程序,对特殊群体予以特别的程序安排。具体来讲,公检法应当以真为基础,以善为本质,以美为目标,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法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重构了简易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通过合理的程序分流,有效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助于提高惩治犯罪的效率。对审判机关而言,履行好审判职责,确保客观中立便是最大的善。而且,为了发挥看守所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以及设置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避免羁押场所外刑讯逼供的发生。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对特定的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机制,为基本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上的有效途径。当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已有时日,全国各机关、团体和民众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热情高涨,各系统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活动。
以往我们将打击犯罪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疏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难以得到保障,更遑论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障了。这也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不仅要受到认识论的制约,也要接受价值论的指引,唯有如此,刑事诉讼活动才能够维系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实现善的价值追求。为何这样说呢?首先,正式制度已将开展本单位业务活动的指挥、监督之权集中于领导本人。
这首先意味着,组织的意志来源是最为确定的,避免因顶层组织内部的难以协调,缺乏明确、及时的意思过程而限制组织的行动能力。一旦到了,公务接待一般也是下级单位主动奉上的。被领导者们只能绞尽脑汁地向一把手靠拢,拉近私人距离。其次,一把手手中,实际上还集中了这个组织中发生的、与组织活动相关的近乎所有事务的拍板权。
于是,求人办事的请客吃饭,就可以变成某某会议的开支了。只要不突破三定方案,一把手可以临时合并下级职能机构,决定工作人员的最终录用辞退、调出调入,在辅助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两者各自之间调整个人的工作岗位。
他们一方面可能在背后怨声载道,对一把手的种种作法以及特权地位表达了不满,但另一方面也积极地参与并强化这种等级感,也很自觉地捧领导的臭脚,严格遵循种种标示领导尊严和特权的仪式,只要在不超越自己通常行为底线的范围内,尽量以自己的表现和行动突出领导的权势地位。这样,一把手也就真正成了组织生活的总裁官。所以,把向一把手方向发展作为职业目标的人,在走群众路线的同时,不走上层路线,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各种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惯例、甚至仪式都支撑着、塑造着作为至高等级、组织中心的一把手之绝对地位,领导的权势渗透到了单位生活的方方面面。
结果,我们看到了一个个居高临下的一把手们洋洋自得,不断自我膨胀。由于上下级地位分明,这种成功的靠拢必然带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影响,使得其结果就可能是产生一种类似扈从制的、夹杂于工作关系中的私人关系。于是,领导也就对某些问题变成了真正的专家,成为了半君半师,亦君亦师的高人。总之,大到单位的工作方向,小到工作人员的津贴福利发放、工作餐的伙食安排,国家的政策、制度在一把手面前都具有了充分的灵活性。
尽管从没有反映在纸面上,成为正式的工作规程,但组织生活细节的方方面面,几乎尽可能的都在衬托一把手作为领导者的特殊地位,通过各种具有默契的仪式为抽象的等级概念注入真实鲜活的具体内容,让特权成为人人都真实可感的东西。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具体的工作中,下级组织完全没有运用自己的意志以至于缺乏内容上的创造性(尽管许多事项上的确如此,如上级要求非常明确的话),只是说工作的成果能否成为代表组织活动的成果还需要顶层的意志调整与确认。
其次,还意味着一种明晰的责任,由于无法推诿,将促使上级加强对下级工作的督导与质量的把关。只是同僚认可,令民主测评过关根本不够。
我想,主其事者,如若也把此作为一个真问题的话,或许就能从历史中获得某些启发。比如,领导发表讲话,与会者若有默契地都会适时作出认真记录状,即使所谈内容有时多数人都会觉得无关紧要。但同时也是他们个人职业成长发展的需要。前不久,笔者就在某中央一级体制内单位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有权威的领导才能把别人凝聚在自己周围,领导的意图才能不折不扣地得到组织的贯彻。进入专题: 一把手 。
质言之,就是各种类型的裙带关系——如老领导老部下、门生故吏等等。这一制度的确有其正面的制度功能,但似乎也同时在刺激着人性中丑陋与阴暗的力量不断膨胀。
嘴巴干了,刚瞅了一眼茶杯,就有人上前添水。而坐有普通工作人员的车辆则紧紧跟在一把手座驾的后面,不敢超越,也不敢离得过远。
当一把手恰能让他们经常被各种人捧着、哄着、伺候着。这种工作氛围,难道就不会对人的精神世界产生消极影响吗?在一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一把手制度其实就创造了这样一种能够集中满足许多人物欲追求的工作岗位。
三、结论:权势让人被腐蚀如此这般捧着一把手,的确有利于在被领导者的心中上树立起一把手高高在上的权威性。二、一把手:全面领导的制度支撑然而,尽管一把手制度的设计或许符合了组织学上的某些要求,可现实中,笔者发现一把手制度却也同时导致了其他或许并不那么正面的后果。突然想到了过去,毛时代领导干部会被下放基层一线劳动,今天有的地方也尝试过干部当一天环卫工之类的活动。每个人的体验都是新鲜与独特的,作为一个局部的观察,尽管不能免除由于观察范围的狭隘所导致的结论的偏颇与疏漏,笔者仍试图从自己对一把手制度的直观感受中梳理、概括出一些或有意义的经验现象与结论。
一把手喜欢穿浅色,很少有见穿深色或者花色衣服的。烟瘾来了,才摸出来火机,就有人跟前递烟。
个人职称、职务、级别的升降,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这也是一把手认可的结果,因为,即使满足了晋升的标准,领导也可以压着评审材料不予申报,或者不积极申报。目的还是为了以这种形式提示两者之间的等级关系,让下级有当下级的顺从感,领导有做领导的权威感。
的确,有的人爱好权力,能在指挥与控制别人的行为之中获得成就感与满足感。但是,它制造的问题也同样不少。
于是,尽管国家公职人员的进入已经基本制度化了(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人的因素,比如在面试、政审环节,依然可能发生从制度选人向领导选人转化的情况),进入之后的职位晋升也开始部分地尝试以制度选人了,如各种遴选公选,但由于主流依然是人的因素发挥决定性作用。如果一把手亲自来到某办公室交代一项工作,不论与己关否,所有人都会立刻放下手头工作,起立,行瞩目礼。而真正受过专业知识训练的人,在此也只能认真体会什么叫做法家的以吏为师了。当一把手会让他们觉得不虚此生。
最后,除了正式制度赋予了一把手全面的领导地位,非正式的制度、仪式则使这种领导地位进一步获得了权势、特权的韵味。可以想象,奔着一把手充满所谓有成就感的生活,靠天天捧着领导,并以这种方式锤炼成长起来的干部,有才能干或许也是实打实的,但是精神境界、道德层次有可能不受到制度的矮化、甚至腐蚀吗?四、余思——怎么办?最终,以全面集权为特点的正式制度和以创造并维护一把手权势感为特点的非正式制度,让我们的确得到了一个个能说一不二、令行禁止的领导,以及一个个高效有力、惟命是从的工具化的组织,但是却也同时种下了能够腐蚀这个组织的祸因。
虽然有时两者可能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但是对方也是愿意拿出这样一种下级的姿态来表示友善和敬意的。或许本可以脱口而出了,但仍是必须手持记录本,哪怕对着一张白纸念数据
但也不完全一致,可能刑事案件的程序复杂一些,保安处分的程序简单一些。像英国这样的国家,他们在刑事法庭之外,还有治安法庭,后者审理的案件大概相当于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所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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